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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乡市卫生局2012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日期:2012-03-16 来源:中国医疗人才网湖南

为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市卫生局研究,我市2012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名。现就有关事 ......

为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市卫生局研究,我市2012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敬业勤奋;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3、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4、具有所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5、身体健康;

6、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岗位、职数及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报名与考试:凡符合条件者,直接向湘乡市卫生局人事股报名,凡面试合格者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并按照开考比例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分笔试和操作考核。时间另定。

五、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1、凡我局公开招聘的人员均解决人员编制。

2、凡公开招聘的医学类本科生,享受湘乡市人事局、卫生局、编委办、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湘人发(2009)3号《关于选聘医药类本科生和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2)。

六.咨询电话 :

湘乡市卫生局人事股:0731—56766735;联系人:周股长。有意者请于2012年4月15日前与本局联系,并将本人资料发送到QQ邮箱:505104872@qq.com。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湘乡市乡镇卫生院2012年各专业招聘计划 职
位 名
额 专
业 最低
学历 性
别 开考比例 备注
 
医师1
  18 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 1、全日制统招本科;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全日制大专且取得执助资格 不限 
 
不限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年龄放宽到38周岁以下,待遇按湘人发(2009)3号文件执行

妇幼1 2 西医、妇幼 全日制统
招本科 女 
不限
妇幼2 3 西医、妇幼 全日制统
招大专 
女 1:3  
医学
影像 2 医学影像 全日制统
招大专 不限 不限  
护士 19 临床
护理 全日制统
招大专 不限 1:3  必须取得护士执照
检验 3 医学
检验 全日统招大专 不限 1:3 具有从业资格 
药学 1 西药 全日制统招大专 不限 1:3 具有从业资格
药剂 1 中药 全日制统招大专 不限 1:3 具有从业资格
防疫 3 西临、公卫 全日制统招大专 不限 1:3  
医师2 3 西医 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学历 不限 1:3 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
医师3 3 中医 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学历 不限 1:3 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
医师4 1 推拿 全日制统招大专 不限 1:3  
麻醉 1 医学麻醉 全日制统招大专 不限 不限

附件2:湘乡市人事局    湘乡市卫生局
湘乡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湘乡市财政局
关于选聘医药类本科生和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

湘人发(2009)3号

为了鼓励和吸收更多的人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经湘乡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选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药类本科生和执业医师实行相关优惠政策,其相关内容和规定如下:
   1、为选聘人员解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项编制25名。选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药类本科生,其专项编制由市卫生局暂为代管,五年期满后被市直医疗单位聘用的,其编制列所聘单位;选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其编制列所聘单位。
   2、聘用期五年内,市财政保证聘用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五年聘用期满后,由所在聘用单位负责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

   3、所有选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必须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服从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并纳入所在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及实绩,享受所在乡镇卫生院干部职工同等的绩效奖金和福利,所需经费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
   4、各乡镇卫生院每年必须向市卫生局、市人事局书面报告选聘人员的考核情况。同时,要为他们开展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给予政治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5、选聘人员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五年以上。医药类本科生五年工作期满并取得了中级职称后,经本人申请、卫生局考核合格,原则上安排到市直医疗单位工作。
   6、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应加强对选聘人员的管理。如果选聘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五年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市财政不再负责相关费用,并按人事政策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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